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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宗保与盛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永康,于宗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永康。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宗保。委托代理人赵爽明,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永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盛永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永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永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盛永康负担123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