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宗保与盛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永康,于宗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永康。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宗保。委托代理人赵爽明,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永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盛永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永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永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盛永康负担123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