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文华与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华,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449-2号原告周文华,男,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敏家,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长民,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岳孝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绍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洪明,男,建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华与被告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周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宋树宝人民陪审员 李凤霞人民陪审员 杨吉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亚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