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泽安与陈清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安,陈清,王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赵泽安,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清,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树彬,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泽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50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梁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