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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春与被执行人鲁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春。被执行人鲁卫明。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鲁卫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鲁卫明有别克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鲁卫明名下号牌为鄂HCJ8**别克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