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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梁德林与王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林,王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梁德林,男,1940年2月9日生,。被告王有强,男,现年28。本院受理原告梁德林与被告王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德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