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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荣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9号原告陈某甲,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陈某乙,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现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目前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胡坤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