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汤云佳等与盛存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云佳,汤某某,盛存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汤云佳。原告:汤某某。法定代理人:汤庆奎。被告:盛存亮。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原告汤云佳、汤某某诉被告盛存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云佳、汤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云佳、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汤云佳、汤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道义审 判 员  梁吉发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