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溪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剑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业龙。原告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2元,减半收取4601元,保全费3221元,合计7822元,由原告浙江正阳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