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恢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宋伟霞、李志磊与曹镇委、傅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霞,李志磊,曹镇委,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霞。申请执行人李志磊,系申请执行人宋伟霞之夫。被执行人曹镇委。被执行人傅波。本院作出的(2013)寒执字第60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镇委名下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昌乐县新昌路X号X号商业楼X商铺一处,现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镇委名下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昌乐县新昌路X号X号商业楼X商铺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