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平波与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平波,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李平波,男,汉族,临湘市人,务农。原审被告苏新祥,男,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白云镇。原审被告李正华,男,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白云镇。原审被告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曾凡雄,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住所地:临湘市横铺乡。负责人郑云霓,该经济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李平波诉原审被告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李平波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审被告苏新祥已按协议支付了工伤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李平波撤回对原审被告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审判长 吴晓斌审判员 沈周良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