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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平波与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平波,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李平波,男,汉族,临湘市人,务农。原审被告苏新祥,男,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白云镇。原审被告李正华,男,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白云镇。原审被告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曾凡雄,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住所地:临湘市横铺乡。负责人郑云霓,该经济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李平波诉原审被告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李平波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审被告苏新祥已按协议支付了工伤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李平波撤回对原审被告苏新祥、李正华、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湘市横铺乡经济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审判长  吴晓斌审判员  沈周良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