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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邵应周诉朱占卿、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应周,朱占卿,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59���原告邵应周,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占卿,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焦萍,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应周诉被告朱占卿、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应周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应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应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邵应周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