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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刑一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安定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安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一终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安定,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赤水镇江村*组,现住咸阳市秦都区杨家台村。2004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辩护人程涛,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安定犯故意伤害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成某某、刘某乙、韩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安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2、3月份,被告人李安定(网名“天涯游客”)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刘某某之妻韩某某(网名叫“水宠儿”)相识,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4年1月17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李安定从咸阳市来到长武县与韩某某见面,后两人在长武县南大街舒阁旅馆205房间内聊天。期间,刘某某在给韩某某打电话时得知韩某某与李安定在一起,非常气愤,于是刘某某又给李安定打电话,两人在电话中相互谩骂。当刘某某在电话中得知李安定与韩某某在其所居住的锦华小区附近时,便携带菜刀寻找李安定理论。韩某某怕丈夫刘某某与李安定见面发生冲突,便提出跟李安定去咸阳市,李安定叫好出租车后在舒阁旅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韩某某在旅馆门前等候。刘某某从其居住的锦华小区出来后,在长武县南大街附近寻找韩某某与李安定,当刘某某在马路对面看见韩某某后,便过马路来到韩某某面前,大声向韩某某问李安定在什么地方。后当刘某某看到李安定从舒阁旅馆出来时,便向李冲去,李安定也迎面朝刘某某走来。两人相遇后,刘某某持菜刀在李安定头部连砍了数刀,李安定边挡边向后退差点跌倒。韩某某见状急忙从身后抱住刘某某,李安定乘机起身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刘某某胸部猛刺一刀。刘某某受伤倒地后,李安定逃离现场。后李安定逃窜至长武县教育局附近胡同内时,被民警抓获。被害人刘某某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安定因与刘某某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被刘某某找到并持菜刀砍伤后,本应冷静处理矛盾,但其却持折叠刀向刘某某胸部猛刺一刀,致刘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安定持刀捅刺刘某某胸部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李安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安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刘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故对李安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安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安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成某某、刘某乙、韩某某经济损失丧葬费24426.50元,医疗费1069.60元,以上共计25496.10元。李安定上诉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重大过错;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他是在被害人持菜刀砍自己时才捅刺的,并非一审认定的韩某某抱住被害人时捅刺,且他捅刺出于防卫,证人李亮的证言与上述事实不符,内容不真实;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除与李安定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建议对李安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安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刘某某朋友)证明,2014年1月17日下午2点多,他在新华书店门口见刘某某和一个开白色现代车的小伙说话,他向刘打招呼,刘某某没说话,开白色现代车的小伙就走了,后刘某某不知给谁打电话,又慌张的向新华书店对面看,后越过绿化带从街道中间往对面跑。他就在原地站着,刘某某跑到对面舒阁旅馆门口的车行道上撕扯一个穿红衣服的女的(韩某某),他就快步走过去。在距离刘某某七、八米时,刘某某又朝从舒阁旅馆出来的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李安定)跑去。刘某某猛地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吆喝了一句向李安定扑了过去,李安定也向刘某某跟前扑,刘某某先用菜刀从上向下朝李安定头部、肩部连续砍了三、四下,李头部被刘某某砍的流血了。李安定在刘某某砍的同时,身体向下蹲,右手朝刘某某腹部捅,这时他才发现李安定拿了一把刀子。两人打斗时,他劝李安定和刘某某,二人也没理,韩某某将刘某某抱住哭着说:“你管我干啥呢?”刘某某没说话,双手下垂,他就将刘某某的菜刀拿走。这时李安定拿着刀子向北走了,后他让鱼文杰跟上李安定。韩某某已经将刘某某挪到停车位上一辆车的右侧,刘某某左上腹部的毛衣上渗出大量血迹,毛衣上还能看见一个洞,他就赶紧拨打了“120”、“110”。警车来后,鱼文杰跑到警车跟前说李安定从教育局北边胡同跑下去了,鱼的一个朋友跟着,此后李安定被抓获。用刀捅刘某某的李安定年龄有30多岁,1.7米多,上身穿蓝色戴帽子的夹克,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头发较短,外地口音。李安定拿的刀子刀刃是不锈钢的,约10公分长。刘某某拿的菜刀是不锈钢的,刀刃约20公分长,10公分宽,刀把是黑色的。案发现场在长武县南大街舒阁旅馆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2、证人韩某某(被害人之妻)证明,2013年2月,她上网聊天认识李安定。2013年7月15日左右,他因跟丈夫刘某某闹离婚离家出走,到咸阳时第一次和李安定见面后就成为情人关系,一起待了十五天左右,后一直保持情人关系。她平时在长武县初级试验中学上班,李安定在咸阳,二人几乎每周见一次面,要么她去咸阳,要么李安定来长武县。她和刘某某婚后矛盾不断,2006年就曾关系恶化,她起诉离婚,但丈夫不同意离婚;2013年9月她再次起诉离婚,刘还是不愿离婚,两人已经分居约三个月,她从锦华小区的家里搬出在外租住。案发一周前,儿子刘某乙因肺炎生病,她为照顾孩子又搬回家。李安定知道后很生气,说她照顾孩子无所谓,但跟刘某某同住其不能忍受。2013年1月16日晚,她在家里给李安定打电话时刘某某回来,她赶紧挂了电话,发微信说自己先睡了,李安定回微信说其知道刘某某回来了,他不能忍受她跟刘某某同处一室。2014年1月17日中午快1点时,她接到李安定电话,刘某某当时在旁边知道是李安定打来的。她接通电话,李安定说:“我在你小区门口,你不下来我就上来。”她听李安定说话有点威胁的口气,就说下来。刘某某要夺手机骂李安定,她挡着刘某某并挂断了手机。之后她给刘某某说要下去看,刘比较激动,往门外扑,她挡住说:“我下去,我的事我解决,你不要管了,咱有娃哩,看把娃吓着了,你把娃看好,他不会把我怎么样。”她出门时,见刘某某在打电话。下楼后,她戴上口罩到锦华小区门口,李安定打电话让跟他走,她就从小区门口过了街道向西往李跟前走。之后李安定到舒阁招待所登记了205房间,李安定说:“你住在家里,我不是嫌你管娃,是嫌你给了刘某某机会,我为这事几夜都没睡,头发都脱了。”并称他必须和刘某某有个了断,后又猛然跪在她面前扇自己了几耳光,嘴里骂:“我贱!”她看李安定特别激动就将其拉起,李安定站起说:“我是真的!”说着从上衣右边斜兜里拿出一个刀片朝头顶处划了两下,血流了出来,她赶紧拿口罩、线手套捂住李安定头上的伤口。之后刘某某打电话问在啥地方,又让李安定接电话,她把手机交给李,刘某某骂着问在哪,李安定也骂着说在锦华小区门口,她把手机拿到挂断了,当时李安定不知道刘某某在家。她怕两人见面发生争执,就让李安定不要和刘某某见面。后李安定把手机摔在了地上说头上有伤口去缝针,她劝李安定说出去估计刘某某就在附近,让等一会,李从右边裤子上面拿出一把黑色折叠刀又装起来下楼了。后他们在前台退了房,出了招待所。她走到一出租车跟前准备上车,刘某某从路对面斜跑过来,李亮跟在刘某某后面,她就后退几步站在绿化带西沿上,刘某某从出租车前面穿过绿化带,吆喝哪个是李安定,右手还举着一把菜刀。这时李安定从舒阁招待所出来,见状朝刘某某跟前走,刘某某用菜刀胡抡,李安定用拳头打刘某某。她站在两人中间拦,刘某某绕过她往李安定跟前靠,两人已经打到一块,她向前猛跑,用尽全力抱住刘某某后腰朝后拉,刘被她拉着倒退了近一米。后她看见李安定面朝东南,脸上有血,站在距离刘某某一米处发愣,刘某某朝后背着倒在地上,左胸前毛衣破着,伤口往出渗血,李安定也跑了。又证,2013年暑假,她和李安定第一次见面后,就看见李裤腰带上别着一把折叠刀,李安定说是用来防身。案发时,李安定有两次机会可以逃离现场,她挡在两人中间时,刘某某已经停下了,李安定可跑掉,后她抱住刘某某时,李安定也能跑掉,但李安定还是没有跑。她和刘某某闹离婚以来,她在长武县租房子住,刘某某每次见她都会发生争执。2013年11月,她请假和李安定在咸阳待了几天,后来法院开庭调解,她回去调解后,刘某某与她发生争执;法院第二次调解时,李安定和她一块从咸阳到了长武,怕刘某某把她限制在家,她就对李安定说了她家在锦华小区的详细地址。李安定和刘某某没有见过面,两人只是通过QQ空间照片见过,再就是打电话、上网。3、证人郭某某(舒阁旅馆经营者)证明,案发当日12时到13时,他的旅馆住进一男一女,男子身材瘦,身高约1.75米,外地口音,身穿浅蓝色上衣;女的带着口罩,身高约1.60米,穿红色棉袄。男子花50元钱开了二楼205号房间,并说从楼上下来时再用身份证登记。他等了约10分钟,听见楼上女的在哭,男的在大声说话。他上去看见205房间门口有几滴血,敲门问情况,里面女人说等会收拾,听声音是本地口音。过了20分钟左右,那男子急匆匆出去,后又回房间了。又过了一会,两人一起下来退房。之后他去205房间打扫房间时,在房门背后发现一个摔成碎片的手机,电视机旁矮桌底下留有衣服、手套及口罩等,衣服、手套上留有血迹,他把衣服、口罩、手套和手机扫后倒在二楼客厅的垃圾桶里。后他见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躺在宾馆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一个穿红色棉袄的女人从后面抱着男子跪在地上哭,没过多久“120”车把男子拉走了。他听说戴眼镜的和一个男的打架,还动刀了。4、证人鱼某某证明,案发时,他见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拿菜刀站的靠在红锣湾宾馆外的一棵树旁,一女的在旁边扶着。他跑到外面,那名男子倒在地上,肚子左侧往出流血。离戴眼镜男子北面三、四米处,有一名头上有血、穿蓝色上衣的男子朝南大街往北方向走,他和杨华荣跟在后面,后他带着民警将男子控制。证人杨华荣的证言与证人鱼文杰的证言内容一致。5、证人李某甲证明,案发时,他透过窗户看见两名男子在他店北的红锣湾宾馆外面追打,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提一把菜刀追砍一名穿蓝色上衣的男子,两人厮打,穿蓝色上衣的男子脸上、身上有血,旁边一名妇女把他们往开拉。后见那名戴眼镜男子躺在宾馆外的绿化带旁,那妇女从男子身后拦腰抱着那男子。6、证人崔某某证明,案发时,他听见有女的大声喊叫,回头看见在舒阁招待所门口一个穿红色外套的女的从后面抱住一上身穿深色衣服戴眼镜的男子。当时戴眼镜男子右手拿着一把不锈钢质的菜刀朝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头上砍了几下,穿深色上衣的男子也用双手胡乱挥舞着不知道是夺刀还是防卫,穿红色上衣的女子赶紧将戴眼镜男子拉到旁边停放的一辆蓝色小轿车后面。接着他看见戴眼镜男子头南脚北仰面躺在地上,穿红色上衣的女的在背后抱着男子的头,面朝北蹲在地上。7、证人孟某某证明,案发时,一名男子挡车问亭口去不,他看见那男子右边头上有血。他说到亭口50元,男子说45元,男子说:“我很急,你等一下,我去叫个人咱就走。”说完男子就进到舒阁招待所里。过了一会,路对面冲过来一个戴眼镜男子,那名挡车的男子从舒阁招待所门口出来。接着戴眼镜男子拿着一把不锈钢菜刀朝挡他车的男子头上砍,一穿红色衣服的女的在后面拉戴眼镜男子,当时挡车男子被砍的往后退了一下差点摔倒。8、证人韩某甲证明,2014年1月17日13时10分许,刘某某打电话说:“李安定上长武了,把韩某某叫走了,我要教训他,而且韩某某可能被李安定挟持了,人身不安全。”他说韩某某能接电话说明人好着,电话里刘某某很激动。他给党清辉打了电话,二人到锦华小区刘某某家。刘某某显得很暴躁,不停给韩某某打电话问在哪,后刘某某穿了件外套就冲下楼到了锦华小区门口路边,刘某某依然很狂躁,不停给韩某某打电话,还给李安定打电话,打通后和李安定对骂。他和党清辉给韩某某打电话,但韩某某将电话挂断。他们在路边站了约一个小时,刘某某只是频繁打电话、抽烟,在路边来回走,劝也劝不住。下午2点40分许,他到南街路口时,刘某某和李亮站在红锣湾旅社门口。3时许,他见韩某某搂着刘某某哭,刘某某仰面躺在旅社门前。证人党清辉的证言同韩智军的证言相互印证。9、证人李某乙(李安定之父)证明,2014年1月17日,他听妻子说儿子李安定向她要了400元钱说对象叫其去长武。李安定在网上谈了个对象说是在长武教书。李安定因贩毒被判过刑,释放后在建筑工地打工,其待人还可以,脾气不算差,就是平时话少。10、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抢救重危病人登记表、急救病历、抢救记录及死亡证明书证实,2014年1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被诊断为胸部刀刺伤并失血性休克,心脏、大血管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月17日,李安定被临床诊断为,头面部皮裂伤。11、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尸检见死者刘某某左侧胸部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横断肋骨,且创道较深之特征,结合心包破裂,右心房及房间隔破裂贯通,心包及左胸腔内有大量凝血块及血性液体,分析上述损伤符合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刺器刺切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为其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刘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南大街“舒阁旅馆”门前。中心现场位于舒阁旅社门前至红锣湾宾馆门前的人行道处。该处人行道为南北方向,在舒阁旅社门前人行道东侧相接的辅道水泥路面上有点片状滴落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在红锣湾宾馆门前的人行道上亦留有多出点片状滴落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在红锣湾宾馆门前人行道的水泥辅道处有三个水泥电杆,在电杆东侧水泥地面上留有大小为20厘米×14厘米的血泊。该血泊向北23厘米处地面上留有一16厘米×19厘米的擦拭状血迹(已拍照并提取)。舒阁旅社一楼内北侧为登记室,二楼大厅西南角地面上放置有一白色塑料垃圾桶。该垃圾桶内放置有一白底红蓝相间竖道的保暖衬衣(其上衣衣领等处粘附有大量血迹)、粘附有血迹的一双灰色线手套、已破碎的黑色直板手机残片、粘附有血迹带卡通图案的白色口罩两个等物(以上物品已拍照并提取)。205客房门呈打开状,房内北墙下放置有一床棉被及两个枕头,双人床南侧床沿边床单上留有一行东西向36厘米×16厘米的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客房内南墙下放置有一台彩色电视机和一张圆弧形红色木质茶几。该茶几桌面上留有一行滴落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室内地面上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在长武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受害者刘某某尸体头南脚北仰面躺在抢救室内南墙下的抢救床上。该抢救床下面的地面上放置有一把全长28厘米、刀柄长12厘米、刀刃长10厘米黑色塑料刀柄的不锈钢菜刀和一把全长36厘米、直径2.5厘米、带有绿色布刀套的黑色圆柱形管刀(已拍照并提取),不锈钢菜刀刀柄上附有血迹。在抢救床东侧地面上放置有一只左手黑色皮手套(已拍照并提取)。抓获李安定的地点位于长武县昭仁镇南关村一组秦玉和家门外的巷道内。该巷道为一条东西方向的巷道,巷道向西通长武县教育局文化广场,向东通往南关村村落。在秦玉和家大门外东侧13米的巷道中间路面上可见一片血泊(已拍照并提取)。证明2014年1月19日,民警对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南大街锦华小区2号楼1单元五楼东户刘某某家进行了勘验。现场提取组装电脑主机一台。1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17日,民警从李安定处扣押折叠刀一把。14、物证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菜刀刀刃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血成份;折叠刀刀刃上血迹、舒阁旅社门前水泥路上血迹、舒阁旅社205客房床单上血迹、秦玉和家大门外巷道处血迹来源于李安定的可能性大于99.9999%;红锣湾宾馆门前电杆血迹来源于刘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3月20日,经被告人李安定、证人韩某某分别进行混杂辨认,均确定2号刀具(公安人员从李安定处所提取)为李安定2014年1月17日在长武县南大街舒阁招待所附近捅伤刘某某所用刀具。16、物证单刃折叠刀一把,经李安定一审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所用刀具。菜刀一把系被害人所持。17、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17日23时40分,民警在长武县看守所对李安定进行了人身检查。李安定头戴一顶黑色棉毛衣帽子,帽子上沿有血迹;其上身穿兰色夹克衫,夹克衫的前襟、衣领及背部等处粘附有多处血迹;其下身穿兰色牛仔裤,脚穿一双白色旅游鞋,鞋面上粘附点片状滴落血迹。民警对李安定随身所穿外套衣服予以提取。18、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实,2014年2月10日,民警对涉案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检查、提取,并刻录成光盘。内容为:李安定与韩某某的QQ聊天记录、照片;李安定、韩某某、刘某某之间的通话录音。1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安定供述,2013年3月,他通过QQ上网聊天认识了韩某某,聊的时间长了,双方有了好感。2013年7月,韩某某到咸阳,他们见面后发生了关系,后一直来往,保持这种关系直到事发。他在QQ上见过刘某某的照片,也和刘某某有几次手机通话,主要都是关于韩某某的事,几乎都是在电话中争吵。2014年1月17日早,他坐车去长武县,中午12点多来到韩某某家住的锦华小区门口附近。他给韩某某打电话二人见面,后二人在县城一招待所开了间房。他质问问韩某某为何又与刘某某住在一起,韩某某说他太自私,娃有病需要照顾。其间,刘某某给韩某某打电话,刘某某听见他和韩某某吵架就问韩在哪,韩某某说在门口,让刘某某不要管。接着,刘某某又打电话辱骂他,当时他很生气,顺手从皮带取下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想在自己头上划一下吓唬韩某某,让韩不要吵架了。但折叠刀特别锋利,他怕划严重了,就将刀扔在床边,又拿起电视机旁放的一个不锈钢质地的双面刀片在自己右边头皮上从后往前划了一下,当时头上血流不止,韩某某见状吓得哭起来,他把血迹洗了,再用保暖衬衣擦了地板上的血,韩某某用手套捂着头上伤口,后二人商量回咸阳,他让韩某某收拾一下东西,他去叫出租车,并把折叠刀带上。叫好车又退房,刚走到招待所门口,见一个30多岁男子(刘某某),右手举着一把不锈钢菜刀到他跟前,他没提防就被刘在头部砍了几刀,他被砍倒在地。他转身站起来,刘某某又上来用菜刀朝他头面部砍,他便用胳膊挡,刘某某也停手,他即用拿出别在腰带上的折叠刀,拨开刀刃,持刀朝刘某某左胸部戳了一下,后即合起折叠刀沿南大街向北跑去,想找诊所包扎伤口。走到长武县医院急诊室,医生问他是不是在六路口打架的,说已经报警了。他害怕被抓,就从县医院北边一个巷子跑进去,但没过多久就被赶来的民警抓获了。又供,他用的折叠刀是2012年11月左右花10元钱在咸阳人民路嘉惠商场门口附近的地摊上买的,黑色单刃,刃长约15公分,刃宽有两、三公分,刀柄有卡口,平时别在皮带上,削水果或者工地干活时用。韩某某也见过他这把折叠刀,他被抓获时刀被民警扣押了。当天他上身穿浅蓝色带帽子的休闲服,下身穿的是蓝色牛仔裤。20、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4)咸秦刑初字第000159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刑初字第0029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上诉人李安定2004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8月8日被刑满释放;李安定2011年8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0月21日被刑满释放。21、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的抢救费用为1069.60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安定因与被害人之妻产生婚外情并发生两性关系,而遭到被害人忌恨并持刀砍打,即捅刺被害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安定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李安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安定与被害人之妻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其明知被害人之妻系有夫之妇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知晓,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案发当日,被害人看到李安定后即持刀乱砍致李受伤,被害人对引发案件确有过错;原判认定李安定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证人韩某某、孟涛峰等多名证人证言及李安定本人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李安定持刀向他人胸部猛刺并致人死亡,其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过错,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已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所作判处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党库审 判 员  张忠平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