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欧日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家口市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日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家口市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欧日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SOHO尚都南塔805号。负责人刘丽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先,黑龙江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万国汽配城对面。法定代表人王东富,该公司经理。原告欧日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欧日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