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娜与龚杰探视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49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杰,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龚杰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206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探望其女龚语萱一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娜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