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李朝阳,无固定职业。被告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诉被告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李朝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