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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马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马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23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52岁,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甲,女,20岁,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4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马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