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