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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2010年4月2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法定监护人罗甲,女,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郑乙,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系申请人之父。上列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了(2013)安汉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调解书;婚生女郑某某由原告罗甲抚养教育,由被告郑乙从2014年1月起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50元至孩子郑某某18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郑乙即从2014年2月起给付孩子生活费至今。2015年1月27日,郑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罗甲以郑乙未给付2014年1月份的生活费65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12日前给付抚养费650元,郑乙随于同月12日自觉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50元。故本案的申请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04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