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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与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旭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学风,主任。上诉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工商登记地址虽然是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号×栋×单元×户,但并不在此办公。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址是崂山区合肥路857号北村新苑网点办公。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号×栋×单元×户,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