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茂松与被申请人韩发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茂松,韩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黄茂松,男,194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韩发珍,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黄茂松因与被申请人韩发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发珍名下车牌号闽HHXX**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9万元为限。申请人黄茂松自愿以其名下坐落顺昌县埔上镇万全坑XXX号房产(房产证号:顺房权证埔上字第XX**号),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茂松与本案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茂松名下坐落顺昌县埔上镇万全坑XXX号房产(房产证号:顺房权证埔上字第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韩发珍名下车牌号闽HHXX**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黄茂松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案财产保全费920元,由申请人黄茂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平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彩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