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平与被告苗晓宏、苗润宏、白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苗晓宏,苗润宏,白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周永平,男,生于1964年2月16日,汉族,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教育小区7楼,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文,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建安路明珠巷47号,无固定职业。系原告雇员。被告苗晓宏,男,生于1978年8月5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闹牛海则村四组117号,无固定职业。被告苗润宏,男,生于1980年4月7日,汉族,榆林市人,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白志军,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闹牛海则村四组025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平与被告苗晓宏、苗润宏、白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周永平负担。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