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清徐县信天顺汽贸有限公司与武勇龙、李静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信天顺汽贸有限公司,武勇龙,李静,李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清徐县信天顺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商业街62号。法定代表人郭培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秋仙,该公司员工。被告武勇龙,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居民。被告李静,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居民。被告李刚,山西省文水县胡兰镇索家堡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徐县信天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勇龙、李静、李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勇龙、李静、李刚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红玲人民陪审员 胡丽仙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