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坡法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光兴、张康进、张夏忠、张金喜、张日炎等61人与湛江市坡头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兴,张康进,张夏忠,张金喜,张日炎,张康伟,张国有,张日保,张观华,张春富,张荣贵,张金虾,张春荣,张春勇,张康林,张日夏,张礼盛,张伟,张土来,张金生,张金龙,张康文,张春光,张伟明,李亚兆,张土瑞,张日正,张春华,陈吴勇,张观庆,张土光,何土周,张金华,张土任,陈飞,吴康荣,张国富,张金富,陈华中,张亚告,张志强,陈伟林,张罗光,张金轩,陈田华,张土德,张真瑞,黄小平,黄伟东,张玉成,彭莲花,陈亚容,张陈德,陈日明,张华养,张金钦,杨周平,湛江市坡头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坡法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张光兴,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原告张康进,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原告张夏忠,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原告张金喜,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原告张日炎,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原告张康伟,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原告张金喜(同名),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张国有,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张日保,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张观华,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张春富,男,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原告张荣贵,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原告张金虾,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原告张春荣,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张春勇,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原告张康林,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张康进(同名),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原告张日夏,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原告张礼盛,男,汉族,1955年9月20日出生。原告张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张土来,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原告张金生,男,汉族,1953年3月4日出生。原告张金龙,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出生。原告张康文,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张康文(同名),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原告张春光,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原告张伟明,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原告李亚兆,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原告张土瑞,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原告张日正,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张春华,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原告陈吴勇,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原告张观庆,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张土光,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原告何土周,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原告张金华,男,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原告张土任,男,汉族,1960年1月29日出生。原告陈飞,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原告吴康荣,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张国富,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原告张金富,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陈华中,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原告张亚告,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原告张志强,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原告陈伟林,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原告��罗光,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张金轩,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原告陈田华,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张土德,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原告张真瑞,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原告黄小平,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原告黄伟东,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原告张玉成,男,汉族,1950年7月4日出生。原告彭莲花,女,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原告陈亚容,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原告张陈德,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原告陈日明,男,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原告张华养,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原告张金钦,男,汉族,1956年6月23日出生。原告杨周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湛江市坡头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区委党校六楼。法定代表人:潘联宁,职务:局长。被告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南三镇白沙圩。法定代表人梁广军,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兴、张康进、张夏忠、张金喜、张日炎等61人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人民政府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光兴、张康进、张夏忠、张金喜、张日炎等61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600元,已经收取15800元,其中的7900元由原告张光兴、张康进、张夏忠、张金喜、张日炎等61人负担。审判长 黄木荣审判员 林小红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