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