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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凡炳文与滨海县盐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炳文,滨海县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凡炳文,男,60岁。被告滨海县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小岛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邱洪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凡炳文诉被告滨海县盐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凡炳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炳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凡炳文承担。审判员  朱明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