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网 黄开基与晶蓝光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基,黄美慧,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蒋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79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黄开基,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安海镇,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7********。被执行人黄美慧,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N2********,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宗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宗民,男,1943年4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A1********,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黄开基与被执行人黄美慧、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蒋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泉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德化县人民法院已在另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将本案移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泉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黄美慧、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蒋宗民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梅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晓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