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杭州明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26号原告杭州明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22幢23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薇、赵垚瑶,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九一村马家埠。法定代表人顾凯波,系总经理。原告杭州明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春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供应给被告棉纱,2014年10月8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7641.23元。现因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87641.2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供应给被告棉纱,2014年10月8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7641.23元。原告催讨未果,故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明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权利义务明确,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7641.23元,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杭州明兰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8764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5614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被告绍兴市奥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 春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燕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