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家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93号罪犯陈家喜,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6)延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家喜违法所得人民币163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家喜违法所得人民币163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以(2008)南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58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陈家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定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7.4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罪犯陈家喜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及居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陈家喜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