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于美莲与张家口市宣化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莲,张家口市宣化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于美莲,张家口市宣化区皮毛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全林,男,张家口市宣化区农药厂退休职工。被告张家口市宣化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财神庙街商业区D区三楼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11693-2。法定代表人王结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美莲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排除对原告的妨害,原告于美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美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于美莲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