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垦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赖中成与解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中成,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垦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赖中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解琴,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赖中成与解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解琴需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绿洲街88号惠邦绿景华庭1栋6层4单元602跃层楼房一套已抵押于银行,解琴按期向银行还款,至解琴贷款向银行还清该房屋方可解除抵押,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还清贷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三垦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世江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逍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