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得清与俞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75号原告:许得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妙友。被告:俞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得清与被告俞伟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得清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