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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大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大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75-1号原告:迁安市大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忠来,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宝松,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谌利,任迁安市大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郑久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永革,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大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迁安市燕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4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迁安市燕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张翔宇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艺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