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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边道洲、司世凤与司世凤、平安保菏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道洲,司世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边道洲,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边东辉,居民。被告司世凤,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区2号商业裙楼2号003号。负责人赵善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胜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道洲诉被告司世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道洲于2015年3月12日以和被告司世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司世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道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道洲撤回对被告、司世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边道洲承担。审判员  何书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