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2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铁坨里。法定代表人杨绍中,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府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兵,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未履行付款义务,天津滨海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在银行的存款849183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应承担的执行费69859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