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泽林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泽林。上诉人赵泽林要求判令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西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一并提起的确认被起诉人不装回原有沙门违法的行政诉讼已被不予受理,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已不具备,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提起的要求确认被起诉人违法的行政诉讼已被裁定不予受理,故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已不具备,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崔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