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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袁述勇、孟玉凤与王海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述勇,孟玉凤,王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袁述勇。申请执行人孟玉凤。被执行人王海锋。申请执行人袁述勇、孟玉凤与被执行人王海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交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锋所有的鲁G×××××号牌车辆。现申请执行人袁述勇、孟玉凤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该案已执结。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锋所有的鲁G×××××号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厚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