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魏丕德与能昌照、XX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丕德,能昌照,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486-1号申请执行人魏丕德,居民。被执行人能昌照,农民。被执行人XX,居民。申请执行人魏丕德与被执行人能昌照、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平执字第14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所有的江淮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2)平执字第148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江淮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