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蒙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49省道77公里+779米处与前方顺行被害人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宋某及其电动自行车被抛在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上,后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沿24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王某驾驶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宋某及其电动自行车被抛至路面,宋某、刘某、王某受伤,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23日死亡。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郭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德州市临邑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49省道77公里+779米处与前方顺行被害人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宋某及其电动自行车被抛在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上,后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沿24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王某驾驶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宋某及其电动自行车被抛至路面,宋某、刘某、王某受伤,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2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刘某经传唤到临邑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后经临邑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系被暴力撞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郭某、侯某、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2014年9月1日,刘某与宋某近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宋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元。宋某近亲属对刘某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刘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鲁N×××××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侯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德州市临邑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晓光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田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