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庄向东与陈瑞兴、陈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向东,陈瑞兴,陈志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庄向东,农民。被告陈瑞兴,农民。被告陈志鑫,农民。原告庄向东与被告陈瑞兴、陈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维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向东与被告陈瑞兴、陈志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向东诉称,2013年3月22日,被告陈瑞兴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3年4月还款6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40000元。被告陈志鑫自愿作为担保人对被告陈瑞兴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需要用钱而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瑞兴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已偿还64000元,加上利息,大概还欠原告25000元左右。因其涉嫌妨碍公务罪被羁押,目前无法还款。被告陈志鑫辩称,原告有找其说陈瑞兴还欠20000多元未还,其当时表示可以帮陈瑞兴还20000多元。现原告称还欠40000元,其不接受。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瑞兴因欠信用社贷款急需资金,于2013年3月22日向原告庄向东借款100000元,被告陈志鑫为担保人,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当日两被告出具100000元的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并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位置上签名确认,原告于当日扣除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实际支付被告陈瑞兴现金97000元。借款后,被告陈瑞兴先后共偿还原告本金60000元及利息款9000元。2014年5月20日,被告陈瑞兴因涉嫌犯罪(现在押),未能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并在本案庭审中,当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瑞兴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为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但借款本金应按原告实际支付的97000元计算,扣除被告陈瑞兴借款后己偿还的本金6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37000元仍应偿还。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但被告陈瑞兴已自愿按月利3%向原告支付了利息9000元,该利率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但因该利息款已实际支付,且被告陈瑞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其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按照民商事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不再予以干涉。原告庄向东在庭审中主动放弃对借款利息部分的追索请求,是其真实意愿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许可。被告陈志鑫自愿为被告陈瑞兴向原告庄向东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瑞兴辩称只欠原告借款25000元和被告陈志鑫辩称只欠原告借款20000多元,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陈瑞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向东借款37000元。二、被告陈瑞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瑞兴、陈志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维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