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郑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2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赵旭峰,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