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肖小云与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肖小云,男,汉族。被告肖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云与被告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小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小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肖小云负担。审判员 金可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志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