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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孔德运、郭克明与王和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运,郭克明,王和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孔德运,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复员,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郭克明,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复员,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和家,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学玲,居民,与关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运、郭克明与被告王和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运、郭克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和家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运、郭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德运、郭克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