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亮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春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元忠,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卞冬冬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逄明福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