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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孝感开发区慈惠医院与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开发区慈惠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伯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汉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处分执行物,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范权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处分执行物,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开发区慈惠医院。住所地:孝感开发区黄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沈万清,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庆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倪汉明,该医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开发区慈惠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叶 勇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