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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雅婷与被执行人陈茂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雅婷,陈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林雅婷,女,1996年3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茂森,男,1989年4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雅婷与被执行人陈茂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雅婷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2612.98元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2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陈茂森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25W**号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的办理,但因该车尚未被本院扣押,不具备变现的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