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魏守志、吕照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守志;吕照广;王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06-4号申请执行人魏守志,男,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吕照广,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守志与被执行人吕照广、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吕照广、王晓霞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