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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广州轩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爱瑞奇墙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轩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爱瑞奇墙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46号之三原告广州轩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方晓源,男。被告东莞市爱瑞奇墙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文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轩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爱瑞奇墙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轩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轩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轩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897元,其中受理费443元,保全费4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