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志学与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志学,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14号申请人:包志学,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包宇男,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曹亚玲,主任。申请人包志学与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10万元。担保人崔树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包志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名下的3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崔树华名下的商业用房2处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