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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重庆亿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庆亿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永川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337459-2。法定代表人黄耀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亿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万启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亿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已减半收取5625元,保全费4250元,共计9875元,由原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隆杭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