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1号之一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耀忠。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龚妹芳。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45,86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5,869.51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